黄鹏故意杀人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粤高法刑三复字第49号
被告人黄鹏。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鹏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黄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被告人黄鹏撤回上诉。因原判以被告人黄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死缓复核程序对本案进行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害人杨江南和被告人黄鹏是夫妻。2006年9月间,被害人杨江南不断提出与被告人黄鹏离婚,被告人黄鹏反对。2006年9月13日双方为此又发生冲突,被告人黄鹏当晚决定杀害被害人杨江南。当晚10时许,被告人黄鹏以协商离婚为名,要杨江南回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银泉花园5栋602室的家中,二人在家中发生冲突,11时30分许,杨江南的同事文柯电话询问杨江南,杨江南叫其过来。被告人黄鹏随即夺下杨江南的手机摔在地上,并将杨江南摔倒在地,用手勒扼其颈部,直至杨江南双目紧闭、呼吸停止。文柯赶来并带保安员前来叫门,被告人黄鹏将房门反锁,在房内称“我们的家务事不用你们管”。同时,被告人黄鹏打110电话称其已将妻子杀死,并向公安机关自首。公安人员到来后,被告人黄鹏开门,被带回公安机关。被害人杨江南此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江南系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锦华(银泉花园保安员)证言:2006年9月13日晚11点多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银泉花园,文柯让其一起到5栋602室看一看,但是门反锁了,那男的说人已经死了,文柯说要报警,男的说已经报警了。在那门口等了几分钟,警察就到了,那男子就把房门打开了。
2、证人文柯(女,被害人的同事)证言:杨江南与黄鹏在闹离婚,2006年9月13日下班后杨江南提出到其家睡,当晚其与杨江南在其家看电视,其间黄鹏与杨江南多次通电话并在电话中争吵,杨江南说黄鹏叫她回去谈判,并说11点给她打电话,如果她没接要其叫保安过去。次日零时30分左右其给杨江南打电话,她接了电话要其过去。其到杨江南家叫门,黄鹏说“我们的家务事不用你管”,后来其叫来保安又叫门,黄鹏说把杨江南杀死了。其用钥匙想开门但打不开,黄鹏说他报案了。然后警察到现场,黄鹏打开门。
3、证人刘丹(被告人黄鹏之妹)证言:2006年9月13日晚12时许其哥哥黄鹏发信息说银行卡密码,其打电话给黄鹏,黄鹏说把其嫂子扼死了,还说报110,派出所的警察很快就到了。
4、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尸体位置及被摔坏的被害人手机位置等情况。
5、法医尸检报告,证实杨江南系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6、公安机关110案情反馈单,证实2006年9月13日23时59分57秒黄鹏拨打110投案,称在龙华上塘银泉花园5栋602室杀死其妻。
7、网络聊天记录,证实:黄鹏在2006年9月13日晚10时02分向网友称想杀人,直至22时25分,期间称要杀死老婆等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06年9月13日23时59分57秒公安机关接黄鹏投案电话后,派公安人员赶到龙华上塘银泉花园5栋602室叫开房门,将黄鹏带回派出所。
9、被告人黄鹏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杨江南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黄鹏、被害人杨江南的结婚证。证明被告人黄鹏、被害人杨江南的身份情况和两人的关系。
10、被告人黄鹏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鹏因对其妻杨江南提出离婚不满,用勒扼颈部的方法致被害人杨江南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黄鹏作案后即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是自首。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66号以被告人黄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光昶
代理审判员 杨 靖
代理审判员 甘 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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