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应用 最新帖子 精华区 社区服务 会员列表 统计排行 论坛银行
  • 294阅读
  • 0回复
九月鹰飞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 UID1215
  • 精华 1
  • 发帖5437
  • 新华山币6053824 ws
  • 威望6251 点
  • 贡献值29 点
  • 交易币0
  • 在线时间4484(时)
  • 注册时间2004-11-16
  • 最后登录2012-06-13
倒序阅读   只看楼主      0 发表于: 2011-04-28
更多操作

[国内] 小混混故意杀人 主犯,死缓, 从犯,13年有期徒刑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5)海南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斗仁。系被害人陈文敢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关兰。系被害人陈文敢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兴磊。系被害人陈文敢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兴萍。系被害人陈文敢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兴云。系被害人陈文敢女儿。
  诉讼代理人暨法定代理人孟关兰,系本案的当事人。
  被告人丑元科(别名丑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05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符斌,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2005)字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丑元科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检察员许道平、周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关兰、陈兴磊,被告人丑元科及其辩护人符斌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2001年8月9日晚上9时许,因陈辉(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陈文敢有过节,被告人丑元科伙同孟宁(已判死缓)、陈辉等人持刀、剑、木棍等凶器来到乐东县九所镇十所村村民陈万田家门前庭院,孟宁手持长剑走在前面,当其看见正在陈万田家座谈聊天的陈文敢、陈日才、陈文对等村民时,孟宁就上去用手勒住陈文敢的脖子,喊叫"打死! 打死!"。其同伙便持刀等凶器朝陈文敢身上乱砍。陈文敢的胞弟陈文对拿起一张小板凳想打行凶者,被告人丑元科见状就持火药枪横扫过去,其他同伙也上去阻拦解救陈文敢,并将陈文对打倒在地。此时,陈文敢也被孟宁等同伙持刀砍倒在地,当陈文对再次持木棍想打孟宁等同伙时,陈文敢趁机往陈万田家的客厅逃跑,孟宁持长剑继续追砍陈文敢,并说:"打死!打死!",丑元科持火药枪和其同伙也紧追其后,当场将陈文敢砍死在陈万田家后院。经法医鉴定:陈文敢系锐器砍创致中枢离断死亡。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丑元科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由于被告人丑元科伙同孟宁等人杀害其亲属陈文敢死亡,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丑元科赔偿其丧葬费3000元,陈兴磊、陈兴萍、陈兴云的抚养费200000元,陈斗仁、孟关兰的赡养费200000元。
  被告人丑元科辩解,是朋友陈辉叫他到现场,陈辉当时没有说去干啥。他到了现场,没有参与打架,并称,其以前在公安的交待是被逼供的。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丑元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丑元科伙同孟宁、陈辉等多人持刀、剑、木棍等凶器来到乐东县九所镇十所村村民陈万田家门前庭院,孟宁手持长剑走在前面。当孟宁看见正在陈万田家座谈聊天的陈文敢、陈日才、陈文对等村民时,孟宁冲上去用手勒住陈文敢的脖子,喊叫"打死! 打死!",其同伙便持刀朝陈文敢身上乱砍。此时,陈万田上前劝阻,并对孟宁说:"有什么事情慢慢讲,不要打人!"孟宁说:"亚田父,你走开,你讲什么都没有用,打死!"当孟宁等同伙持刀乱砍陈文敢时,陈文敢的胞弟陈文对拿起一张小板凳欲打行凶者,孟宁的同伙乘机踢倒陈文对。此时,陈文敢也被孟宁等同伙持刀砍倒在地。当陈文对再次持木棍想打孟宁、丑元科等同伙时,陈文敢趁机往陈万田家的客厅逃跑,孟宁持长剑继续追砍陈文敢,并说:"打死!打死!",被告人丑元科和同伙也紧追其后。陈文敢被孟宁等同伙追到陈万田家后院砍死。经法医鉴定:陈文敢系锐器砍创致中枢离断死亡。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丑元科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多次交待陈辉叫其参与殴打陈文敢的事实。
  2、证人陈文籍、陈文对、陈日才证言均证实,案发当时,孟宁、丑元科等人持刀等凶器冲进陈万田庭院里对着陈文敢乱砍、乱打。孟宁抱住陈文敢,叫同伙砍、打。陈文敢被砍、打当场死亡。 陈福花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她在现场,看见一伙人乱砍、乱打。死者从大厅逃出来,凶手紧追其后。 孙有月、陈玉池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她们在现场目睹了打架,但不清楚他们是谁。
  3、法医鉴定书证实,陈文敢身上有七处损创,死因系锐器砍创致中枢离断死亡。
  4、现场勘查笔录、绘图、照片和现场方位示意图记录了案发的具体情况及位置。
  5、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丑元科出生于1975年2月28日,系乐东县九所镇十所村11队人。
  此外,还有关于罪犯孟宁的判决书、裁定书等证据。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被告人丑元科提出其没有参与打架的辩解意见。经查,案发当时,有三位证人目击了丑元科参与杀害陈文敢的过程,其中二位证人的证言是案发当晚就被传作证,且被告人丑元科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多次交待其是陈辉叫持凶器去打架的,其交待的过程与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吻合,而被告人丑元科仅辩解其是到了现场,但没有动手打架,其辩解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丑元科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应予采纳。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本院已作出判决,即罪犯孟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000元、陈兴磊的抚养费13260元、陈兴云的抚养费17238元、陈兴萍的抚养费14586元、陈斗仁的赡养费4420元、孟关兰的赡养费4420元。有本院判决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丑元科无视国法,结伙持械杀人,其行为已触犯《》第,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丑元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丑元科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但本院在审理被告人丑元科的同案罪犯孟宁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提出赔偿请求,本院已经作出判决。被告人丑元科与孟宁是共同犯罪,依法应当互负连带责任。依照《》第、第第一款、第、第第一款、第第一款及《》第、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丑元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八年四月十三日止)。
  二、被告人丑元科对罪犯孟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000元、陈兴磊的抚养费13260元、陈兴萍的抚养费14586元、陈兴云的抚养费17238元、陈斗仁的赡养费4420元、孟关兰的赡养费4420元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以弟
代理审判员   韩少冰
代理审判员   陈 伟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符 强
请给我的帖子送: 鲜花[395],不要扔: 鸡蛋[4]
描述
快速回复

认证码:

验证问题:
4+6=?
 回复后跳转到最后一页